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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捐贈會有財產應依本通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應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捐贈財產用途。但情形特殊並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農田水利會得撤銷捐贈契約,收回捐贈之會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