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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務委員會應設紀律審查小組,由會務委員互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紀律審查小組應於每次會期時選出,並以當次會期為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