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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二條共同培訓時數之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
二、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工作、教學年資、成員資格證明、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相關實績成果等證明文件;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申請者,另應檢附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培訓時數證明文件。
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學歷之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以及學分證明文件;依第四條第二項折抵學分者,另應檢附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培訓時數證明文件。
四、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具體重大貢獻事蹟相關證明文件或獲獎證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持國外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另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