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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從事食農教育教學者,得檢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食農教育師資認可: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教學能力。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推薦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得由推薦單位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農教育師資,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期限。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採認培訓及在職訓練課程時,得評估課程講師具食農教育師資之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食農教育師資認可之申請,其處理期間同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