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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