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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之被保險人外,投保農會應於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屆滿前三個月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須於續保期間屆滿前,取得農保審查辦法加保資格條件,未取得者,應予申報退保。
投保農會未於續保期間屆滿時為被保險人申報退保者,勞保局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停止其保險效力,並通知投保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