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時,除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投保單位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時,除第三項規定外,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前二項審查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但投保單位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現地勘查。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投保單位應請推廣部主任列席協助審查。必要時,得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或茶業改良場列席協助審查。申請人未列席或經審查小組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者,不予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