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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非人為因素所致之森林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