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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且位於經濟部依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劃定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