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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施行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且以該身分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仍繼續加保者,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繼續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免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第一項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無法於原農會繼續加保者,得於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檢具國民身分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開具之證明文件,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二、經管理處確認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者,管理處應通知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其喪失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
三、改以第一項以外之資格加保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不具本保險加保資格應予退保者,重新參加本保險時,亦同。
農水署及管理處為確認被保險人有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得請地政機關提供被保險人之地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