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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農會出資或投資已達前項限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合計不超過農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額度內增加投資: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未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增資發行之新股。
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已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增資發行之新股,且再認購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之資金,不得超過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之資金。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屬推動重大農業政策所需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