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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農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農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