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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第二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並應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可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