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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