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
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
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及申報。
依前項規定免逐次確認及申報之非個人帳戶,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
視交易對象一次;其與農業金融機構已無前項所定往來關係時,農業金融
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