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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