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