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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