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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不良授信資產。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不良授信資產。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
前項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不得列為第一項所定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債權擔保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評估分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