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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並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或稽核人員已辦理一般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農會、漁會應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之查核訓練,並由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執行自行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