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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
二、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