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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條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