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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
前項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