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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必要時,得邀請專家或民間團體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