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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動物展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展演動物者不得以之進行展演:
一、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二、年老、傷病、懷孕、生產、哺乳、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但經獸醫師診斷該動物仍得進行適當展演而無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