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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申請之審核期間,最長為一年六個月。但檢驗方法或安全性評估較為複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後,得延長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核,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之專家或學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