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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
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進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進貨來源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國家。
三、製造事項:指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重量、庫存、用以製造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進貨品目、商品名稱、批號及使用數量。
四、流向:指出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出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對象及連絡電話;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飼料販賣業者、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並包括其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場址、畜牧場、畜禽飼養或養殖場登記證字號。
五、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指飼料製造業者及飼料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其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應辦理飼料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應包括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內容,其進貨來源或出貨對象屬營利事業者,應包括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進貨或出貨單據為統一發票者,該進貨或出貨單據號碼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