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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收容動物之飼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上午及下午各清理欄(籠)舍一次以上,並避免潑濕動物。
二、每日上午及下午各餵食動物一次以上,並避免食物久置、腐敗或為動物排泄物污染。
三、每日動物進食時,應巡視一次以上;動物有爭食、體弱未進食或其他不適狀況者,應予必要之處置。
四、提供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五、每週消毒環境及欄(籠)舍一次以上。
六、欄(籠)舍應保持適當通風、排水及照明,並依氣候變化提供適當散熱或保暖。
七、欄(籠)舍空間應足供動物充分伸展並提供適當活動時間。
八、動物在欄(籠)舍有攻擊、互咬等行為異常或其他不適狀況,應即予調整欄(籠)舍及其他必要之處置。
九、對哺乳中動物及其幼畜、受傷、具攻擊性等特殊狀況動物,應與其他動物區隔飼養。
十、對未離乳動物應予適當照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一、連續假日應安排人員輪值照顧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