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飼料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施:
一、水分檢驗設備,包括烘箱(105 ~110 ℃)、乾燥器、精密天平。
二、酸價檢驗設備,包括滴定管、天平。
三、夾雜物檢驗設備,包括烘箱、乾燥器、天平、水浴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