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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酶活潑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胺基酸:每種新臺幣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之胺基酸,一律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鹽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新臺幣一千元。
六、乳脂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七、油脂酸價:新臺幣五百元。
八、飼料酸價: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九、氟: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酸鹼度: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均勻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十二、熱能: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有機酸: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十四、抗氧化劑: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十五、乳糖:新臺幣二千元。
十六、三聚氰胺: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