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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畜產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