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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動物於運送途中自運輸工具卸載至繫留場或轉運站時,至少應經五小時繫留休息後,再以清潔及新墊料之運輸工具或容器裝載及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