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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技術員之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處理廠(場)地址,但申請共同清除許可證者免登載。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載事項。
前項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日前六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及原許可證向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展延,經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後,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辦;許可證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屆期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