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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
終止契約後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CA
S驗證申請;其於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
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CAS標章使用者因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被終止契約者,於終止契約
後一年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 (場) 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使用CAS標
章驗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