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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CAS標章使用者接受委託代工 (OEM) 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
九條規定向驗證機關 (構) 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
契約書並取得新授予的編號。
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CAS標章使用者廠 (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
包裝,並得於包裝上使用CAS標章及編號,且須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
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