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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前項紀錄之申報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