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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