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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終止自製飼料後一個月內,應報請原發證機關,廢止其自製飼料許可,並繳銷原領得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獲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