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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陳列、貯藏或使用,且無修正前第二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視為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