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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