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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有下列原因對中央主管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一、有前條應追繳之休漁獎勵金尚未繳回。
二、有應繳回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補貼款尚未繳回。
三、有依本法、遠洋漁業條例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清。
前項抵繳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