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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仲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履行與經營者及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服務契約。
二、非我國籍船員有第三十條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或因受傷、生病等情形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死亡時,應將非我國籍船員或遺骸及其私人物品送返所屬國家。
三、處理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間糾紛及緊急事件。
四、非我國籍船員造成經營者損失時,負責協商賠償事宜。
五、配合主管機關向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辦理講習、宣導。
六、協尋及聯繫行蹤不明之非我國籍船員。
七、搭乘航空器入境之非我國籍船員,自入境後至與經營者交接前之監督管理。
八、監督搭乘航空器或漁船入境之非我國籍船員,遵守我國衛生主管機關之防、檢疫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