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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仲介機構與經營者簽訂之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仲介機構名稱、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二、委託服務之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非我國籍船員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非我國籍船員入境、上船、交接、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事宜。
五、非我國籍船員之送返、遞補、接續僱用及管理事宜。
六、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七、約定由仲介機構協助經營者給付工資者,仲介機構應置備非我國籍船員工資清冊,並應記載發放工資日期、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工資清冊正本應在支付船員下一期工資前交付經營者,並保存工資清冊影本至少五年。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