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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鰹鮪圍網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或連續四次未收到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WCPFC)秘書處,或透過漁業電臺轉報WCPFC秘書處,並以衛星導航自動記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十六。
前項通報,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應至少每六小時回報一次,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
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