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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四、黃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四、黃鰭鮪:差值未逾四公噸。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二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