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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