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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