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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