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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活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始得出港。
活魚運搬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返港後如需關閉船位回報器,應向監控中心通報後始得關閉。
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監控中心連續四次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活魚運搬船限期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並命該船船長應以衛星電話每二小時向監控中心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