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漁會經其理事會決議,得指定其選、聘任人員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任期屆滿或本職異動時,即喪失其資格。
依前項指定之漁會法人代表,應將執行職務之內容向理事會報告。